【案例】
李青川,男,1979年4月出生,四川安岳人,曾任安岳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23年10月,李青川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4年4月,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
傍“大哥”只为谋“仕途”
“在基层深耕多年,觉得自己‘进步慢,官职小,权力少’,想得最多的不是如何努力工作,而是怎么找门路、抱大腿。”2012年初,李青川遇到了人生中的“贵人”,时任安岳县委副书记、龙台发展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魏某(已双开),其人生就此发生悄然变化。
李青川负责财务,与魏某在工作中接触较多,在摸清魏某喜欢“逢迎追捧”“擅权贪利”后,为了傍上魏某这个“靠山”,他精心设计了一套“巴结计划”。只要逢年过节,李青川都会去给魏某拜年,送上土特产、好烟好酒或几千元红包;魏某家里有事,他就第一时间赶去鞍前马后搞服务。一来二去,魏某逐步认可了这个“懂事”的“跟班小弟”。
靠着这些攀附手段,李青川找到了快速升迁的“通道”。在魏某安排下,李青川调到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通公司)担任总经理,随后,从欣通公司一路提拔,直至担任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经查,2014年至2015年间,在魏某授意下,李青川多次采取虚列工程款、广告费等方式套取欣通公司资金,用于解决魏某日常开销,累计达120余万元。
有“仕途”不忘奔“钱途”
李青川在欣通公司任总经理后,利用自己和魏某的职务影响力,变着花样把该公司的工程项目做成“无本生意”,将手中权力及时“变现”。
一方面,李青川伙同魏某以他人名义承接欣通公司的工程项目,既当承接业务的“运动员”,又当审批审核的“裁判员”;另一方面,对当地其他工程项目,利用魏某职务上的影响力,通过帮助他人顺利过审、协调资金等,从中收取“好处费”。
2012年底,安岳县龙台发展区某道路5个标段的土石方平场施工项目,由欣通公司承接。李青川觉得有利可图,便找来“好兄弟”康某某、付某某等人共同承接部分标段,同时,他不仅自己入“干股”,还邀请魏某入“干股”,希望魏某提供帮助。
在李青川的“运筹帷幄”下,几人顺利承揽了该工程项目的2个标段,并提前拿到项目工程款260万元。项目完工后,李青川、康某某等人各分得50万元。
经查,2012年至2014年间,李青川通过在工程项目招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