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巡察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巡察整改的系统性、实效性,近日,我区制订出台《高港区委巡察整改督查评估办法(试行)》,以开展巡察整改督查评估为抓手,促进被巡察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责任,全力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为与时俱进推进“四个高港”建设、当好全市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督查评估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巡察办负责统筹协调,并组建区委巡察整改督查评估工作组,工作组由对应的区委巡察组、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督查评估分别在巡察反馈2个月、半年、1年三个时间段,紧扣“集中整改”、“持续整改”、“整改总结”三个阶段,采取会商审核、日常督查和报结评估三种方式开展督查评估。会商审核主要是对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阶段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会商审核,重点督查被巡察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按时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内通报、社会公开情况;重点审核整改方案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日常督查主要是对区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长期坚持整改事项等开展督查,重点督查被巡察党组织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委新部署新要求丰富整改内容,巩固深化整改成果,深入推进后续整改的情况。报结评估主要是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同意报结的评估建议,报区委巡察办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巡察整改督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督查评估结果及时报送领导小组,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评估结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绩效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内容。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报请区领导对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的,经领导小组同意,提请相关部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