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履职意识,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任区管干部党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测用结合、以测促学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党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的对象为拟提拔为区管正、副职级领导干部的人员。
第四条 测试内容为应知应会的党章党规党纪知识。
(一)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他与廉洁履职有关的党规党纪。
(二)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他与廉洁履职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与廉洁履职有关的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中共泰州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其他与廉洁履职相关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 测试时间安排在拟任区管干部任前公示期间。
第六条 测试集中组织进行。应试人员在指定场所、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测试。
第七条 测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八条 测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含60分)合格。
第九条 测试成绩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组织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暂缓任用。
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终止当次测试或取消测试成绩。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测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区纪(工)委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在正式任用前另行组织测试。
第十二条 测试由区纪(工)委会同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一)区纪(工)委负责建立测试题库,印制试卷;负责落实测试地点、时间、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
(二)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及时向区纪(工)委提供参考测试人员名单,提醒拟任干部做好应试准备,并将测试成绩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拟任干部,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交给干部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评卷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测试成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纪(工)委商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